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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5/18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05.18  天氣:  心情:
過失重傷罪?之5

此外,新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因此,依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新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之行為人「自首」,法官有裁量權,法官「得」減輕其刑。惟如前所述,不論舊刑法之採「從新從輕原則」或新刑法之採「從舊從輕原則」,於本案件之被告,均應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舊刑法。職故,本案件之被告,所觸犯者僅屬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輕傷罪,且應依舊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予以減輕其刑後,再論罪科刑。

貳、有關調查證據之程序問題
一、為發現真實,維護公平正義和保障被告的權益,法院有澄清的義務,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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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黨內立委初選,"重度排藍"的民調,陳水扁的左右手--羅文嘉排名第一!仍舊受到"深綠"和意識形態掛帥的基本教義派的喜愛?:-/羅是改革派?b-(騎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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