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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5/20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05.20  天氣:  心情:
過失重傷罪?之7

如前所述,關於本案件有關被告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過失重傷罪之前提,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舊刑法,必須是被害人所受的傷害,其左下肢達到完全,且永久喪失機能之程度。因此,假使法院認定所受傷害,已達到左下肢,完全,且永久喪失機能。則為了發現真實,維護公平正義和保障被告的權益,法院應以鑑定人或鑑定證人的身分,傳喚國立台灣大學附設醫院或其他公立醫院之腦神經外科醫師,鑑定證明被害人之左下肢,:-$確實達到完全,且永久喪失機能之程度。此待證事實,攸關被告所犯者,係過失輕傷罪或過失重傷罪,且二者的法定刑差了兩倍,影響被告權益至深且鉅。

三、被害人,以及被告對此車禍事故所造成之傷害,法律上雙方的過失和責任程度,乃有罪判決科刑之基礎,也應予以調查相關證據
刑法第五十七條(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新刑法)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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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雨季,出門帶雨具,以免著涼喔!>: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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