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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5/27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05.27  天氣:  心情:
過失重傷罪?之12

承擔其所該負之「與有過失」之法律責任,而非完全由被告單獨承擔和負責。

四、被告以打零工維生,獨立扶養三名小孩,經濟拮据,但仍希望盡自己最大能力,再給付被害人新台幣四十萬元,則被害人總共將獲得超過百萬以上之賠償。和解後,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由法院為不受理判決,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和增加當事人之訟累。否則,懇求 鈞院法官予以判處免刑或宣告緩刑

被告以打零工維生,與配偶早已仳離,獨自負擔扶養三名小孩的責任,必須承擔三名小孩唸私立大學的高額學雜費和生活費用等。雖不至於三餐不繼,但生活拮据,經濟困頓,僅能勉強糊口。惟仍有誠意依照雙方之過失程度,法律上的歸責比例,被告本人之經濟狀況,和被害人所受損害,再給付被害人新台幣四十萬元和告訴人達成和解。和解後,請求其撤回刑事告訴,由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為不受理判決,避免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並增加當事人之訟累。若無法達成和解
@};-@};-@};-
昨天晚上和今天心情極度沮喪!:((:((:((

...到底算什麼?:-?:-?
很想看海沒人陪#-O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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