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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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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10/01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10.01 天氣:
心情:
聲請本票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之2
再者,非訟事件法第一條規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同法第七條規定: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另外,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二人以上為發票人之本票,‧‧‧此外,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職故,此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聲請事件,應以發票地所在地之法院,也就是新竹地方法院為其管轄法院。
如前所述,聲請人依上開票據法得對相對人行使本票追索權。為此,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以及非訟事件法第一條、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百九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依聲請之聲明,儘速裁定准許本票之強制執行,以維權利,並符法制。
:-$翁岳生當了8年多司法院長8-}卸任!尸位素餐!
沒風骨和道德勇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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