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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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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10/12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10.12  天氣:  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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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意見之理由
一、限制人民的自由或權利,應符合憲法的法律保留原則和比例原則
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此即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法律保留原則和比例原則。

二、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應依行政程序法(包括做成行政處分、訂定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等)--特別是做成裁罰性,向人民科處高額罰鍰的行政處分時,更應依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之規定,並應符合上開憲法的法律保留原則和比例原則之規定

(一)行政程序法第一條規定,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同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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