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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台灣兒童少年希望協會章程草案
作者: 阿達 日期: 2008.09.03  天氣:  心情:

由於公寓熱心朋友提醒我應該把章程貼出來,讓有意參加成為發起人的人知道台灣兒少希望協會成立宗旨及其日後之運作。因此,我把協會章程草案先貼出來讓各位過目章程,在送交會員大會正式通過前均可討論及修改。懇請大家支持讓希望的種子得以因為你(妳)而飄向更遠的地方。 

我們需要一群像我們一樣的傻瓜。而我們需要的那個人就是你(妳) !
PS: 別忘了拉到章程最後點選加入步驟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台灣兒童少年希望協會章程草案

第 一 章 ~ 總 則 
第 1條:本會名稱為「台灣兒童少年希望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條: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 3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縣鶯歌鎮南雅路33巷6弄16號1樓。
第 4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 二 章 ~ 成 立 宗 旨
第 5條:本會之成立宗旨為關懷並協助弱勢家庭之兒童少年在校與家庭生活之狀況、透過教育及
    社會工作專業學理提供必要之專業協助與輔導、促進其家庭功能之健全、讓弱勢兒童少
    年擁有公平的生存權與受教權並培養出正確的生活態度與人生觀,繼而期待創造出一個
    充滿祥和、正義、與希望的社會。 

第 三 章 ~ 服 務
第 6條:本會之任務為提供下列服務:
     1.協助政府積極宣導並推動弱勢家庭兒童少年福利服務之工作
    2.提供弱勢家庭兒童少年課後照顧與生活輔導
    3.提供定期及不定期之關懷訪視與外展服務
    4.結合醫療及公衛單位提供弱勢家庭兒童少年及其主要照顧者必要之心理輔導與治療
    5.提供必要的行為輔導及行為改變技術
    6.成立各社區家庭支持中心及課後照顧中心
    7.協助個案轉介與社區福利資源整合服務
    8.不定期舉辦或協辦適合兒童少年及其家長之各類活動、生活營、及課程
    9.協助學校及社福單位辦理各式小團體輔導服務工作
    10.提供專業服務協助弱勢家庭充權與功能重建
    11.專業志工培訓 

第 四 章 ~ 會 員
第 7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1.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於中華民國境內登記立案之機關及團體,填具入會
          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經理事會追認後得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
          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2.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並設籍於中華民國境內,
          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經理事會追認後得為個人會員。外國人
          須具有中華民國居留權始得為之。
    3.終身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並設籍於中華民國境內,
          填具入會申請書並一次繳納十年會費者,經理事會追認後得為本會終身
          會員。外國人須具有中華民國居留權始得為之。

第 8條:會員之權利如下:
    1.發言權及表決權。
     2.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3.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會議。
    前項第一至二款每一會員為一權。但榮譽會員、準會員無前項第一至二款之權利。 

第 9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
     3.按時繳納會費,但準會員及終身會員除外。

第10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
    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1.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或外國人喪失中華民國居留權者。
     2.經宣告褫奪公權者。
     3.不遵守本會章程及違背本會決議案者。
     4.不繳納會費連續達兩年者。
     5.團體會員會務活動陷於停頓達一年以上者。
    6.有其他違反法令、章程之行為者。

第11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死亡。
    2. 喪失會員資格者。
    3.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12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13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五 章 ~ 組 織
第14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代行
    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15條:本會設理事會與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九人,監事三人。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16條:本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
    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
    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17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
    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
    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18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19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
    事之任期同。

第20條:本會得設執行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及交辦事項,由理事長提請理事
    會通過聘任。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聘任,理事會追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21條: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若干組別,各組設組長一人。

第22條:本會視業務需要時得由理事會設置各種臨時委員會。

 第 六 章 ~ 職 權
第23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3.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4.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其他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24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根據本會宗旨及任務推展會務。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交辦事項。
    3.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4.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審定會員之資格。
    6.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7.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8. 聘任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
    9. 聘免執行長、工作人員。
    10.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25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決算。
    3.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七 章 ~ 會 議
第26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
    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臨時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
    或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27條:會員均應出席會員大會;團體會員得選派代表參加,其名額由理事會決定之。會
    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
    為限。

第28條: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
    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會員之除名。
     2.理事之罷免。
     3.財產之處分。
     4.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本會之解散應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

第29條: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監事亦於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
    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
    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30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
    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31條: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
    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

第32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
    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
    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八 章 ~ 經 費 來 源第33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1. 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整。
    3. 本會所舉辦之各類生活營及活動課程收入及其他事業費。
    4. 會員及非會員捐款。
    5. 存款及基金孳息。
    6. 政府及民間機構之補助、
    7. 企業捐款等。
    8. 其他收入。

第34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35條:本會經費收支賬目每半年提由理事會審查通過後,送監事會審核。本會每年編
    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
    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
    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審核結果一併提報
    會員大會。 

第 九 章 ~ 附 則
第36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歸屬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
    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37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本會其他組織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38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39條: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年○月○日
    ○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入步驟 (照過來照過來) 
加入會員之方式及步驟:
   第一:填寫入會申請書,並於申請書上親自簽章,發起人則需另附身分證影本。請放心,
      我們不會移作他用而且我們要求您務必親自於身份證影本上載明"僅供申請加入台
      灣兒童少年希望協會,重覆影印無效"之字樣。
   第二:請將以上表格掛號寄至台北縣鶯歌鎮南雅路33巷6號16號瞿仲達收即可。或以傳真
      的方式傳真至 (02) 26786800
   第三:準備繳納入會費暨常年會費。通常有分平民會及富人會。富人會的年費通常至少一
      萬元起跳,有的團體更高達數十萬元不等。當然啦!咱們的台灣兒少走的是平民路
      線,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咱們可於章程制定時共同討論一下。我想應該是每年一仟塊
      大洋左右吧?!本項費用將於獲准籌設後再行收取。 

準備好了嗎?期待收到您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申請書下載網址:http://www.ygedu.org/WISH/AppForm.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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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9-03-11 08:42
他, 99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3-11 11:24]:

那太好了
請自行下載表格填好之後連同其他文件掛號寄過來吧!
傳真也行

 
時間:2009-02-27 16:39
她, 47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2-27 17:28]:

嗯~有可能!

 
時間:2009-02-27 15:42
她, 47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2-27 16:14]:

好奇怪啊
我剛是從這一篇試當漏了ㄝ

 
時間:2009-02-27 15:40
她, 47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2-27 16:13]:

收到了收到了
第二頁不用填沒關係
謝謝妳
我們的好夥伴!

 
時間:2009-02-27 15:24
她, 47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2-27 15:31]:

其他的人都載得下來啊?
請再試一次看看!
不行再用寄的

 
時間:2008-09-06 23:08
她, 99歲,屏東縣,政府機關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09-06 23:14]:

放心
妳可以分十次繳
每次繳一年

要妳們家小胖子不吃東東是不可能的
要他不寫作業還有點可能
不過據說他這幾天真的沒寫作業
~"~

 
時間:2008-09-06 22:37
她, 76歲,非洲,待業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8-09-05 15:49
他, 48歲,台中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09-05 22:06]:

台南設分會可能得很久很久以後了
除非我們能夠幸運找到大戶金援我們
否則光靠政府是不夠的

希望真的有機會能在台南服務

 
時間:2008-09-04 08:33
他, 91歲,高雄市,教育研究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09-04 11:25]:

感恩啦
大娘在我旁邊她說要我代她向您問好
對了
您"轉學"了沒啊?

 
時間:2008-09-04 01:21
她, 36歲,台北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09-04 11:32]: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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