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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10/19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10.19  天氣:  心情:
離婚?法國總統離婚?

網友問我的法律問題中,最多的就是她想離婚,但老公不願簽字離婚!
此時,只能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至少第3次po這個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D<其實,我的日記不只是法律,政治!不妨跳著看,應該會有其他收穫!

@};-@};-@};----

兩顆子彈的貪污犯陳水扁嗆聲:好膽來抓我?

很快啦!明年卸任後,你就會被起訴,要被抓,成為階下囚,還怕沒機會?
:)):)):))無法無天?耍流氓?耍無賴?b-(
權力的傲慢?:-"

最沒格調,無恥的法律人!敗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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