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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11/2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11.23  天氣:  心情:
上網賣一盒酒罰新臺幣11萬元?之11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對較輕微的犯罪被告,予以不起訴處分;或依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予以緩起訴處分,也就是不對犯罪的行為人予以處罰。而法官也可行使裁量權,依刑法第五十九條對較輕微犯罪的被告,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減輕其刑到法定刑度以下,或依刑法第七十四條予以宣告緩刑,甚至對更輕微的犯罪被告,依刑法第六十一條、刑事訴訴法第二九九條第一項但書的規定,予以宣告(判處)免刑。

(二)更何況本人,就算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也不過是情節極其輕微的行政違規,桃園縣政府理應予以告誡或勸導即可,卻處罰高達十幾萬元罰鍰,顯然有「情輕法重」、「罪刑不相當」、「輕重失衡」的不當,更違反上開憲法和法律。職故,桃園縣政府若恣意、顢頇,故意違法、而且不當解釋和適用菸酒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違背相關行政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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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菊市長?b-(
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用抹黑栽贓的奧步險勝對手,就算蔡文貴,黃科瑜,徐文祥3天才法官判妳當選有效

多數人仍瞧不起妳(:|:-":^o--陳菊女士!>:D<
歐押斯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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