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7/11/25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11/28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07/11/27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11.27  天氣:  心情:
上網賣一盒酒罰新臺幣11萬元?之12

、行政程序法和憲法的規定,對本人裁處高達新台幣十幾萬元罰鍰的行政處分,顯然違法而且不當!

(三)行政機關在做裁罰性的行政處分時,除了要遵守憲法、中央法規標準法、行政程序法等規定外,還要遵守行政罰法的規定。依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立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今年二月開始施行的行政罰法(行政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行政罰法第一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同法第四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此即違反行政法規的處罰法定主義,相當於違反刑事犯罪時,應恪遵的罪刑法定主義)。

(四)如前所言,無論從立法解釋、體系解釋或符合憲法的法律解釋,菸酒管理法

@};-@};-@};-
東貪西貪無所不貪,天大地大阿扁最大!橫批:狂人陳水扁?:-?
應該改為貪污犯阿扁!(:|
狂?他夠格嗎?:-"
前天說考慮戒嚴,昨天馬上改口!孬種?無賴?b-(

有關網路騙錢等[-o<待續>:D<
標籤:
瀏覽次數:163    人氣指數:163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07/11/25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11/28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