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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11/28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11.28  天氣:  心情:
上網賣一盒酒罰新臺幣11萬元?之13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的處罰對象(亦即行為主體)應僅限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其他法律或其組織章程所定具有一定資本額和規模之法人,以及其負責人。因此,倘桃園縣政府違憲、違法且不當擴張解釋、適用法律,將處罰對象及於訴願人(自然人)個人,更將違反上開行政罰法的處罰法定主義。

(五)行政罰法第八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此外,行政罰法第十九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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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打司法書狀打得頭昏眼花8-}一份刑事聲請再議狀,打了十幾小時!8-|

:-"民進黨前立委,金管會委員林忠正,今天因貪污等罪遭台北地院判刑十幾年,宣告執行刑16年!綠色執政?貪污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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