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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行員盜金塊
作者: 輕舟 日期: 2012.11.23  天氣:  心情:
行員盜金塊 慶豐銀罰549萬 監督不周 害10客戶保險箱被偷
2012年11月22日 慶豐銀行前行員趙國強(圖1)竊取客戶存放保險箱財物,遭監視器拍到,已入獄服刑。【劉昌松、陳瑩欣╱台北報導】前慶豐銀行台南分行行員趙國強,連續3年利用職務之便偷走10名客戶存放保險箱的黃金、鑽石,最高法院昨判慶豐銀須和趙男連帶賠償2名被害人損失約台幣1千萬元,還要為監督員工不周,另付549萬元懲罰性賠償共1647萬元定讞。

刑事部分趙國強已被依背信等罪判刑6年定讞,目前服刑中;記者昨無法聯繫黃姓被害人,蔡姓被害人則拒訪。中央存保總經理王南華指出,存保接管慶豐時案件已進入訴訟程序,所有賠償由存保負責。而承接慶豐銀各分行的元大銀及遠東銀則不予評論。

噴漆假金條掉包
判決指出,51歲趙國強因沉迷於收藏古董,又要負擔罹病的父母、兄長醫藥費,嚴重入不敷出,竟利用執掌慶豐銀行保險箱業務機會,從2003年到2006年間,多次以備份鑰匙偷開客戶保險箱竊取財物,再放入噴漆的假金條、金幣、假鑽掩人耳目,直到有客戶發現珠寶被掉包,才東窗事發。

未妥善管理鑰匙
趙國強到案後,陸續與多數被害人達成和解,但仍有3名被害人提告,其中陳姓被害人去年已獲賠近300萬元,蔡姓、黃姓被害人求償部分昨天才判決確定。
最高法院認定,趙國強應和慶豐銀行連帶購買金塊、金條償還被害人,其他鑽戒、墜玉手鍊等飾品,則須照價折算現金賠償蔡、黃兩女各27萬元、112萬元,總計要為客戶損失付出1098萬元。
此外,因依《消保法》規定,業者過失造成消費者損害,須負損失額1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法官認定,慶豐銀出租保險箱給消費者,卻未按時檢查監視系統,也沒妥善管理備份鑰匙,才會遲遲沒發現趙國強監守自盜,顯有監督不周的重大過失,昨判銀行需另付2女失竊金額5成的懲罰性賠償金共549萬元。

租銀行保險箱 注意事項
●銀行若在舊大樓或緊鄰工地,恐遭宵小入侵,應避免租用
●了解銀行是否有監視器、指紋辨識等監控流程,提高安全性
●定期檢視保險箱
●分散多家銀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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