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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12/14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12.14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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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險,只承保人身,不包含車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條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第7條 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 第9條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依第六條規定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經保險人承保之要保人及經該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第10條 本法所稱加害人,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之人。 本法所稱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 第13條 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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