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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01/16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8.01.16  天氣:  心情:
警察局的詢問通知書,可不理會?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2.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3.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4.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

第71條之1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1.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2.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3.得選任辯護人
4.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警察機關開的詢問通知書,依法有據!
@};-@};-@};-
貪腐無能無恥的陳水扁:敗選主因是黨內不團結?b-(無藥可救?厚顏無恥至極?#-O
拼外交?執政近八年,斷交九個國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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