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8,706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無能KP貪又壞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8/06/29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8/07/16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8/07/09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無能KP貪又壞
日期: 2008.07.09 天氣:
心情:
告人家誹謗罪前,先具備法律知識或花錢去做專業的法律諮詢![-o< 不懂法律 沒法律常識的人 [-X少老是公開 恐嚇或打電話嗆聲要告別人誹謗罪>:D< 花個三 五千元(每個小時)到事務所去做專業的法律諮詢 避免亂告人,浪費司法資源 甚至構成誣告罪! 刑法的誹謗罪 必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散佈於眾的意圖 和惡意誹謗的故意 客觀上有公開讓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的客觀行為 例如公開留言指摘,道人是非 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才有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可言:)>- (:|(:|:-":-"單純在刑事告訴狀或民事起訴狀裡面陳述事實 根本不夠成意圖散佈於眾的主觀構成要件 也沒有客觀上散佈於眾的行為! :)>- %%-%%-%%----
標籤:
瀏覽次數:
218
人氣指數:
218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8/06/29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8/07/16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