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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閹割條款」
作者: 錢小麥 日期: 2011.03.24  天氣:  心情:
雲林國中女學生遭性侵勒斃一案

讓大多國人對性侵犯的刑責判決過輕這點感到不滿

更生人輔導不見成效、電子腳鐐也是有它的缺點在

而日前,邱毅立委提出了『閹割條款』,也就是所謂的化學去勢

但我並不認為這是個好辦法

光是化學去勢並非一次見效這點,就讓人覺得這個條款立意雖善,卻諸多缺失



所謂的化學去勢,是指用藥物去控制犯人的雄性激素

美國的施行辦法是每兩週注射抗雄性激素藥物

而台灣方面我所蒐集到的資訊(2007年),則是有分每日服用跟一個月注射一次兩種做法

也就是說,我們必須要為這些犯人額外提供那些藥物的費用(錢哪來?當然就是我們所繳的那些稅...)

然後這些藥是不是能夠確實的看著犯人服用?出獄後還有沒有後續的追蹤治療?這些都還有待商榷

再者,有些性侵犯,不完全是想滿足自己的性慾

簡單來說好了,性侵犯其實分兩種,一種是衝動型犯罪,一種則是進化型犯罪

我相信前者並不需要我解釋,我解釋後者為何就夠了

一般的進化型性侵犯,一開始只需要靠偷窺就能從中獲得快感,而那個偷窺未必是群底風光或春光外洩

(這種窺探慾其實只要是人都會有,不過多了就會成為一種病態)

但日子久了,他無法從中獲得快感了、或再一次機會下,驅使他嘗試去接觸(或說控制)受害者

他會發現那樣的刺激感、恐懼感、控制感,能夠帶給他更強烈(或重新找回當初)的快感

然後,他就將越發不可收拾....日後會演變成連續性侵犯或性侵殺人,都不足為奇

對於這種人,化學去勢或許真的讓他無法用自己的生殖器官去侵犯他人

但他要的未必是性,而可能只是找尋快感、發洩慾望,化學去勢的功效未必能發揮



最簡單的做法,就是加重刑期,並終身不得假釋

而如果再犯則是死刑或關到死

我在這邊要『誇耀』一下我們台灣

因為我國真的是犯罪者的天堂,在乎犯罪者的人權比受害者還多,而且刑期短、假釋條件很容易達成

我很納悶一點是...當那些人權團體、廢死團體大聲疾呼著保衛犯罪者的人權、給犯罪者機會的同時

他們有沒有想過一個不配當人的畜生根本沒資格擁有人權?

他們有沒有想過多少個受害者的人權被那些禽獸給踐踏了?

當處死一個死刑犯,日後卻發現他是無辜的時候,那些人就會馬上跳出來大罵並反對死刑

沒人樂見誤判的發生,但為了一個個案而去徹底否決死刑的必要性?

我只能說我相信死刑的執行,讓很多惡人再也沒有危害更多無辜百姓的機會



我認同社會該給犯法的人一些機會,讓他們重生

但並不是每個犯法的人都應該擁有那個機會

部分罪大惡極的犯人,在這個社會中,就如同身體裡的毒瘤般

你不摘除它,它終究是個威脅,很可能會再度危害你的身體

死刑,我說是必要之惡



扯遠了,因為性侵犯未必嚴重到必須判處死刑,我只是順道一提我對死刑的看法罷了

有時性侵是兩情相悅的,但因為對方還未達到法定年齡而被判刑

有些性侵是很羅生門的,一個價錢談不攏,可能你就被人誣告你性侵她

不過那些罪證確鑿的人渣們....真的,一點善待他們的必要都沒有

從重量刑跟不得假釋

真的是目前我國司法所不足之處,但我們的司法體制,乃至於政黨官員們有沒有那個魄力去改革?

我只能說我會很悲觀的去樂觀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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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3-25 08:55
她, 46歲,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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