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無能KP貪又壞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8/10/31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8/11/04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08/11/01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無能KP貪又壞 日期: 2008.11.01  天氣:  心情:
押人取供?沒什麼不對!:-/ 那是合法的,也是刑事訴訟制度發現真實,實現公平正義,回復法和平秩序的必要手段!特別是羈押權回歸法院後,檢察官只能向法院聲請羈押,由法合議庭決定!只要符合羈押的要件和有羈押的必要--我的日記談過,也就是比例原則,沒有違反人權的問題!:)>-無罪推定原則也並非沒有例外! 就算被告遭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他們仍享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啊!>:D<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特偵組何時傳喚陳致中和黃睿靚?特別是兩顆子彈,毫無格調,貪污的首謀陳水扁?何時向法院聲請羈押他們??? 何時? 何時? 何時? :-/:-/:-?:-?
標籤:
瀏覽次數:212    人氣指數:212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08/10/31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8/11/04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