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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小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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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父親替女兒「驅魔」趁機性侵
作者:
錢小麥
日期: 2011.12.06 天氣:
心情:
台中市發生一起父親性侵女兒的案件
父親從女兒9歲開始,就趁機對她猥褻性侵,並且把她當做洩慾的工具。
父親還對女兒表示說她體內有髒東西,陰莖上有痣可以幫她「驅魔」。
女兒不堪狼父長期折磨,對父親提出指控。
台中高分院14日判決採信女兒證詞,採「一罪一罰」方式計算獸父性侵女兒高達358次
判處有期徒刑高達3030年,宣告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7年。
這起獸父藉「驅魔」名義性侵女兒的案件,發生在台中市太平區。
一名現年40多歲的男子,15前開始藉故酒醉趁機性侵當時年僅9歲的女兒
父親還騙她這是「愛的表現」,直到女兒小六時才得知父親這樣的行為是不對的。
她開始反抗父親獸行,但父親卻假藉管教名役打她和弟弟,趁機性侵她
從88年至95年間,每周至少1次。
女兒不堪父親長期折磨,為了脫離獸父的魔爪和控制,到了19歲時獨自在外租屋。
她偶爾回到家中時,父親又藉機表示她身上有「髒東西」,並對她表示自己的陰莖包皮有顆黑痣
可以替她驅魔,並且在她體內射精就可清除,結果因此又遭父親性侵4次得逞。
法官審理後一審判處獸父10年徒刑,但他不服再提上訴
還辯稱「懷疑女兒不是親生的,為了不白養她,所以要性侵她」。
法官當庭採集兩人唾液檢驗DNA後,確認兩人為父女關係
法官見該名男子仍不見悔改,二審採用「一罪一罰」方式
計算出女兒這10多年來至少被父親性侵358次以上,判處有期徒刑高達3030年
最後宣告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7年。
原文網址: http://www.nownews.com/2011/11/15/11701-2757855.htm#ixzz1figADbO7
====================================================
對於這類新聞
老實說,我早已麻痺(麻痺,不代表認同,只是無奈、感慨,甚至有點心灰意冷)
對於那種獸性的舉動、連自己骨肉都下得了手的事情,我只能說那真的枉為人
在一審判決時,居然還說懷疑自己女兒不是親生的,為了不白養她,所以要性侵她?
這什麼鬼?這像話嗎?
但也因為這些人的存在,所以我深刻的了解『天下底,並非都是無不是的父母』
雖然這種人我會希望牠們死了算了
但身在犯罪者天堂 ─ 台灣的我們,卻沒有辦法讓這樣的願望如願
而且當那些連人都不配當的罪犯殺了人了、侵犯了人,卻有一票的人權團體會為牠們發聲
OK,這是另一個話題,我們暫時不去討論
我所感到痛心,甚至憤怒的
是對於我國刑責之輕,感到絕對性的失望
這段有提到,二審採用「一罪一罰」方式
計算出女兒這10多年來至少被父親性侵358次以上,判處有期徒刑高達3030年
最後宣告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7年
靠,最後宣判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7年,那你前面那個一罪一罰、3030年的有期徒刑是怎樣?
判心酸的?還是判趣味的?
看看日前那則在大陸詐騙被抓,被判無期徒刑的新聞
對方為什麼在視訊中,會對台灣的檢察官說:求求你救我,我願意回台灣接受審判?
廢話,因為我們的刑責很輕,輕到關個幾年又可以出來為非作歹
柿子挑軟的吃,誰都願意回台灣來受罰啊!
在台灣,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已經不是新聞了
然後再加上犯法者坐牢的年限基本上都不長
酒駕的、殺人的、性侵的、詐騙的...關起來,表現良好還可以緩刑、減刑
也難怪有句至理名言是這麼說的『好人不長命,禍害遺千年』
3030年,其實象徵意義大於實際意義
當然,我不是學法律的,所以對於為什麼一罪一罰的3千多年刑期最後會變17年
我不得而知
或許那是有道理的
只是,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一開始就根本沒必要說甚麼一罪一罰
說了,計算了,然後卻不用這樣的方式去執行
那跟政客端了一堆牛肉欺騙選民,然後最後再把選民當白痴一樣的耍有甚麼兩樣?
我真心的希望,台灣的法律刑責可以再嚴苛一點,並恢復死刑
反正國際不承認我們中華民國也多的是,那為啥我們在死刑這塊就要傻呼呼地追求甚麼『國際趨勢』?
亂世用重典,不見得可以嚇阻犯罪
但至少當你犯了罪,你就得付出相當大的代價,讓你沒有機會去危害他人
說一句難聽的,地球上住的人夠多了
讓那些惡行重大、毫無人性的人渣敗類活著,也不過是浪費資源罷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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