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8,706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無能KP貪又壞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8/11/30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8/12/02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8/12/01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無能KP貪又壞
日期: 2008.12.01 天氣:
心情:
2630洗錢貪污扁:清廉名譽比生命重要!!!b-( 睜眼說瞎話,掩耳盜鈴,無恥至極!!! 刑事訴訟法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第442條 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第3條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刑事被告乃刑事訴訟程序之當事人,是刑事程序的主體,並非客體,檢察官可以具意見書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那有切身利害關係遭法院誤判的被告呢?法律漏洞?:-/如果不允許被告也有權利,顯然違反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和第十六條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中的正當法律程序,侵害他的訴訟權!:-?
標籤:
瀏覽次數:
247
人氣指數:
247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8/11/30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8/12/02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