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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借名給人房貸 須舉證非債務人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07.08.31  天氣:  心情:
借名給人房貸 須舉證非債務人摘錄自2007.8.30蘋果日報



讀者林小姐來信詢問:
我母親十年前受朋友拜託登記為其房屋所有權人並辦理房貸,但幾個月後朋友無法繳房貸撒手不管,母親無力負擔,雖然該屋最後遭到法拍,但似乎拍不出去,我們曾去電告知法院事情原委,但仍收到法院寄發的執行通知。近日更發現母親被限制出境,現在我們已經找不到那個朋友了,請問解決辦法?


律師陳明正回答:
首先要強調的是,在相關的民事法律中都有一個很重要的「保護交易安全」原則,以林小姐遇到的問題為例,銀行不可能事先知道借款者是本人還是借名而已,因此法律基本上會保障銀行的債權利益,而林小姐的母親必須向法院舉證說明並非真正債務人。


證明清白難度高
林小姐現在除務必找到朋友說明真相,也可試請銀行提供過去繳交房貸的匯款紀錄,或許可從過去利息都是朋友在支付來舉證。不過依過去類似案件的經驗,這種舉證要證明清白的難度非常高,因此要提醒民眾,出借名字或身分證給朋友借款之前,一定要三思。
在此同時,一般法院處理民事執行案件時,不太會對債務人做出限制出境的強制處分,林小姐最好另外向主管機關了解,母親是否有涉及刑事或其他糾紛。記者劉昌松
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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