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講稿中提到一些有關動物保護的政策.就目前觀看動保法的可能面臨到的一些問題. 簡單的來說就是需要人力加強查緝.而二十三條至二十四條所謂的行政監督.稽查人員需請警察 協助.就而稽查人員職權能力就僅止於告發而什麼事情都不能做.而目前這動保稽查人能做的就只能蒐證嗎? 再請警察取締.這前後的時間若有明顯足以為害動物之生命.一來一往的麻煩通報程序.會不會又像是八掌溪 事件. 所以動保警察的成立就是國家賦予查緝權力.就其機關的成立是可以有成立的必要性.而且其特性要有別跟司法警察 其職權要有所區別.是否要同屬一個機關就留給大官去討論了.但小弟認為動保法就整個立法框架很明顯的就是行政法 就目前整個動物保護的立法機制來說稽查人員的不足.無法掌握有效的飼主人數.寵物因飼主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故棄養. 寵物轉讓.都會讓查緝上增加許多難度. 而政府就預算依法需動保法23條增加預算.若該地方行政機關財務因其他之而不能編列該預算是否有違反動保法之精神 目前動保法也為規範動物保護相關應規定預算的下限就目前各地方自治機關若不想管可以草草編列預算 應付了事.很明顯的台北市政府就是一個例子.從預算104萬砍了約5成.可以很明顯的表示到目前法令的鬆散 沒有心在面對流浪狗的問題上.而苗栗縣政府日前傳出收容上的管理問題.由此推得政府還是把寵物生命當作 永遠是第二個要解決的問題.動物保法是需要被獨立出來成立一個特別刑法.才會有效嚇阻想從事那些對動物 有違法行為的人. 雖然就目前國內的動物保護意識有所抬頭.但立法院裡面的委員卻把這相關的訴求當作沒有看見. 就地方自治團體來說也因經費之不足無法宣導.再再顯示只有39條的規定能夠做到什麼程度. 是讓很多人有質疑的地方. 動物保護是的行政監督即使立法立意完善.只想到加重罰責卻不想如何增加執行上的效率有點本末倒置 可能往往查緝上都有一定的難度.但就長期以來的無法解決問題逃避真的不是對貓狗最好的選擇 以後我會再寫一些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