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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10/05/01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阿某猴新年快樂
日期: 2010.05.01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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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 民法第1153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 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 @};-@};-@};- 請問廢死刑聯盟: 中華民國哪一條法律--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 規定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可以阻止死刑的執行?:-? 任何判決在確定--民事的給付判決和刑事的死刑判決後,依法即具有執行力!!!(:| 而遭判處死刑確定之死刑犯,經過一,二,三審確定後,之前通常還經過最高法院 刑事庭撤銷發回高分院更審--更一,更二...甚至都聲請再審,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 上訴遭駁回而判刑確定! 因此,遭判處死刑確定的被告,基本上都是最無可逭,令人髮指的殺人犯! 更何況,若非鐵證如山,現行法官通常不致於判處死刑,而是判處無期徒刑! 在我認為,若被告可能遭誤判,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範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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