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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麥當勞沒有擔當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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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10/08/2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麥當勞沒有擔當 日期: 2010.08.23  天氣:  心情:
媽媽是名義上的當事人,兒子(合夥契約的實質當事人)當證人?有證據證明力?

高院民事庭的法官,時間太多?案件太少?:-?:-/8-}
兒子在自己委託律師所發的存證信函和律師函都承認自己是合夥人--媽媽只是行號名義上的人頭負責人,兒子謊稱自己是眼鏡行負責人,蓋用眼鏡行印章,但未表明代理意旨,也未蓋
用媽媽的印章!!!

媽媽打官司,兒子當證人?兒子不說謊?兒子的證言具有證據證明力?
有必要傳兒子當證人?
(:|:-"b-(
證人容易說謊,客觀的書證當然比較有證據證明力啊!!!
第二審只要審查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有無錯誤或不當就行
沒有,直接駁回上訴就行了啊!!!
簡單的案件
開2次準備程序庭不夠不終結改開言辯庭,還開第3次準備庭!!!b-(b-(


律師說謊就能打贏官司?:-?
剛開完民事庭回來,天氣超熱的,雖搭計程車,仍汗流浹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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